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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依法规范信访秩序的通告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1/7 16:47:54    您是第位浏览者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信访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信访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各级国家机关应当畅通信访渠道,倾听群众建议、意见和要求,从源头上预防和减少信访问题发生。国家机关负责人应当阅批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定期听取信访工作汇报,研究解决信访工作中的突出问题。

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接待群众来访时应当表明身份、文明接访,不得刁难和歧视信访人;对信访人反映的问题应当依法及时公正处理,不得敷衍塞责、推诿拖延、徇私舞弊。

三、共产党员、国家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党纪条规和国家法律、法规,依照法定程序和要求提出信访事项,不得实施组织、参与或幕后指挥、操纵、唆使集体上访等与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法规相悖的行为;发现有集体上访及其苗头时,应当及时向党组织和有关部门报告,并积极配合做好相关人员的思想工作。

四、信访人在信访活动中,应当遵守法律、法规,依法逐级表达诉求,自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信访秩序,不得损害国家、社会、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

五、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公共场所非法聚集,围堵、冲击国家机关或者重要活动场所,拦截公务车辆,或者堵塞,阻断交通;不得在公共场所或者公共道路上以静坐、列队行进、呼喊口号、拉挂横幅等方式表达诉求。

六、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在信访接待场所滞留、滋事,或者将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

七、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煽动、串联、胁迫、以财物诱使、幕后操纵他人信访或者以信访为名借机敛财。

八、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携带危险物品、管制器具,或者以采取极端行为相威胁;不得侮辱、殴打、威胁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得非法限制他人人身自由,或者以围堵纠缠、非法进入住宅等方式干扰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正常生活。

九、信访人在信访过程中,不得有扰乱公共秩序、妨害国家和公共安全的其他行为。

十、凡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十一、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省信访局 省公安厅

                            二O一八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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