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恒馨房地产2019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恒馨管〔2019〕01号)

作者: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19/2/21 11:27:11    您是第位浏览者

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文件

 

 

恒馨管201901号

 

恒馨房地产公司2019年安全生产管理规定

一、指导思想

为贯彻落实《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关于加强2019年安全工作的决定》皖北煤电安(2019)1号文件精神,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有关法规条例 ,制定本规定。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二、成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一)组成成员

组长:纵

副组长:高建中、陈在安、孔令念

成员: 吴绍华、李大宝、熊建、谢道权、任标

安全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工程部,孔令念负责安全生产管理日常事务。

(二)工作职责

领导小组职责:1、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起草或制定本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实施办法。

2、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是全公司安全生产的组织协调、监督管理机构,对安全生产方面的重大问题进行决策。

3、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严格督促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安全生产责任的落实。防范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在安全事故 发生后迅速、妥善处理,确保生命财产安全。

4、组织公司的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及安全生产大检查。

公司总经理职责: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程部负责人是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公司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负责人是子公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工程部职责:是安全生产工作的日常管理机构,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等。

三、安全管理责任

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承包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工程部负责监督落实情况,具体内容如下:

(一)施工单位的主要安全责任

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立即制止。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服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土方开挖工程;模板工程;起重吊装工程;脚手架工程;拆除、爆破工程;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以上所列工程中涉及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8、建设工程施工前,施工单位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作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9、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脚手架、出入通道口、楼梯口、电梯井口、孔洞口、桥梁口、隧道口、基坑边沿、爆破物及有害危险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危险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必须符合国家标准。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或者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10、施工单位应当将施工现场的办公、生活区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施工单位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11、施工单位对因建设工程施工可能造成损害的毗邻建筑物、构筑物和地下管线等,应当采取专项防护措施。

施工单位应当遵守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废水、固体废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和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在城市市区内的建设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对施工现场实行封闭围挡。

12、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13、施工单位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

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在施工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作业人员有权立即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14、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15、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施工现场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必须由专人管理,定期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建立相应的资料档案,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报废。

16、施工单位在使用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前,应当组织有关单位进行验收,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使用承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分包单位、出租单位和安装单位共同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方可使用。

《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规定的施工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施工单位应当自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登记。登记标志应当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17、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18、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施工单位在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19、施工单位应当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二)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

1、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2、建设单位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3、建设单位在编制工程概算时,应当确定建设工程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

4、建设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5、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三)勘察、设计、工程监理及其他有关单位的安全责任

1、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勘察单位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

2、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3、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4、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5、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出租单位应当对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的安全性能进行检测,在签订租赁协议时,应当出具检测合格证明。禁止出租检测不合格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

6、在施工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的使用达到国家规定的检验检测期限的,必须经具有专业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检测。经检测不合格的,不得继续使用。

8、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

四、安全工作重点

(一)工程开工前

检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情况;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以及监理单位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特殊作业人员的配备以及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是否检验合格和安全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二)施工过程中

1、督促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定期会同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要求按时整改。

2、组织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专人管理及归档情况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三)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工程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开展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施工单位对建设项目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部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五、监督与考核

(一)检查制度

1、巡视检查:由公司派驻在建项目现场的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分包单位安全员、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每天对施工现场的高空作业、洞口及临边的防护、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周、季节性、重要节日的检查:由公司派驻在建项目现场的项目负责人,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隐患,通过监理例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3、月度检查:由工程部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公司派驻现场项目负责人、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做好记录,通过会议总结。对存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二)会议制度

1、向公司周例会汇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根据会议提出的安全工作总体要求,层层传达、积极布置。

2、针对月度安全生产检查情况,召开专门的安全检查会议进行总结,对存在问题要求落实具体责任班组、责任人,限期整改,将整改落实情况一并形成检查资料存档。

3、每周举行监理例会、工程例会,总结现场安全管理情况,根据施工阶段各安排安全管理重点工作,通报安全问题整改落实情况,对施工单位未及时整改造成安全隐患的问题给予处罚。                                                                  

(三)考核制度

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罚考核体系,与安全生产月度考核结果挂钩。

 

附件 1:安全生产制度

2. 在建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3.在建项目安全施工管理制度

4.安全奖励标准

 

 

 

 

安徽省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日

 

 

 

 

 

 

 

附件1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公司工程建设项目中对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保护职工、施工企业员工在生产工作过程中的生命、健康及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有关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安全生产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并贯穿工程建设全过程。要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生产要服从安全的需要,实现安全、文明生产。 本制度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第三条 对在安全生产方面有突出贡献的团体和个人要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责任者,要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条 公司工程部是安全生产工作的管理机构,其职责

是:全面负责公司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研究制订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安全责任事故等工作。

第五条 公司总经理是公司的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工程

部负责人是公司的安全生产主要负责人。公司所属子公司主要负责人、各项目部负责人是子公司、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建设项目中,勘察、设计、工程监理、施工承包方及其他有关单位应当按照法规规定承担各自的安全责任,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监督其落实情况。

 

第二章 建设项目现场的安全管理

 

第六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公司工程部负责向施工单位提供

施工现场及毗邻区域内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广播电视等地下管线资料,气象和水文观测资料,相邻建筑物和构筑物、地下工程的有关资料,并保证资料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七条 在工程项目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阶段,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规,不得向相关单位提出不符合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无合理要求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第八条 公司相关部门负责人员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

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九条 工程项目建设应严格实行招投标制度,应当将相关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由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的企业承担。

公司工程部应当审查督促施工单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要对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第十条 在建设项目现场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安装、拆卸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应当编制拆装方案、制定安全施工措施,并由专业技术人员现场监督。

施工起重机械和整体提升脚手架、模板等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自检,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施工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并签字,工程部应在整个建设验收过程中进行监督。

第十一条 建设项目的现场办公、生活区应与作业区分开设置,并保持安全距离;办公、生活区的选址应当符合安全性要求。项目现场职工的膳食、饮水、休息场所等应当符合卫生标准。不得在尚未竣工的建筑物内设置员工集体宿舍。

施工现场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应当符合安全使用要求。施工现场使用的装配式活动房屋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

第十二条 在建设项目现场应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建设项目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第十三条 项目建设过程中,施工单位应当向现场管理及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积极宣传自我安全保护意识。

现场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命令冒险作业。

在建设项目中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相关人员有权立即停止工作或者在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十四条 建设项目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在签订施工合同时,应审核施工单位相关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的资格、职称证明材料。

第十五条 负责建设项目的公司相关部门应当监督落实施工单位为施工现场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支付意外伤害保险费。意外伤害保险期限自建设工程开工之日起至竣工验收合格止。

 

第三章 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

 

第十六条 工程部应当监督施工单位开展安全事故的预防及处理工作,根据建设工程施工的特点、范围,对建设项目现场易发生重大事故的部位、环节进行监控、制定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统一组织编制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公司工程部审核落实,公司、工程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按照应急预案,各自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七条 施工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事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伤亡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的规定,及时、如实地向公司工程部通报,同时向负责安全生产监督管理的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报告;特种设备发生事故的,还应当同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

第十八条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工程部负责人。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协助施工单位采取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不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需要移动现场物品时,应当做出标记和书面记录,妥善保管有关证物。

第十九条 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处罚与处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现场易燃、易爆物品的运输、贮存、使用、废品处理等,必须设有防火、防爆设施,严格执行安全操作守则和定员定量定品种的安全规定。

第二十一条 易燃、易爆物品的使用地和贮存点,要严禁烟火,要严格消除可能发生火种的一切隐患。检查设备需要动用明火时,必须采取妥善的防护措施,并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在专人监护下进行。

 

第四章 责任追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各部门管理范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疏于管理,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其他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

(一) 施工现场或生产经营场所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生产要求或者缺乏安全生产防范设施的;

(二) 使用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生产标准的设备、设施的;

(三) 使用危险性较大的设备未按规定进行监测检验或者未取得安全使用证的;

(四) 未为从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或者行业安全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的;

(五) 对重大危险源未登记建档,或者未进行评估、监控,或者未制订应急预案的;

(六) 经营、储存、使用危险物品,未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不服从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或操作规程造成伤亡事故,构成犯罪的人员,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 公司建立安全生产奖罚考核体系,设立安全生产奖励专项费用,与安全生产月度考核结果挂钩。

第二十五条 管理范围内发生伤亡事故和重大经济损失的部门,根据情节轻重和责任大小,对事故单位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第二十六条 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处分,按公司人事管理权限做出处罚决定;对安全生产责任人和有关责任人员的经济处罚,按公司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规定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由公司工程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恒馨房产公司

2019年1月1日

 

 

 

 

 

 

 


 

 

附件2

在建项目(建设项目)安全检查制度

一、总则

贯彻落实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目的

杜绝一切重大伤亡事故

三、检查制度

   1.巡视检查:由公司派驻在建项目现场的工程师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安全员、分包单位安全员、监理单位安全负责人,每天对施工现场的高空作业、洞口及临边的防护、机械设备、施工用电等,进行经常性的巡视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2.周、季节性、重要节日的检查:由公司派驻在建项目现场的项目经理,组织施工总承包单位现场项目经理、安全员、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或总监代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隐患,通过监理例会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到位。

   3.月度检查:由工程部组织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相关人员、公司派驻现场项目经理、工程师、施工总承包单位项目负责人或项目经理、安全负责人、监理单位总监理工程师等,对在建项目进行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并做好记录,通过会议总结,对存在隐患,拟定整改措施,及时整改,对重大隐患,应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整改,经复查合格后方可继续施工。

四、月度检查时间

拟定于每月下旬。

附件3

建设项目安全管理制度

一、 编制依据

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目的

    为了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指导工程管理人员对工程施工现场的安全进行全面管理,确保在建工程安全生产,特制定本制度。

三、职责

    1.工程部负责本制度的制定、修改。

    2.在建工程项目经理部负责本制定的具体落实。

四、安全施工管理

1.工程开工前,检查相应建筑物、构筑物、地下管线、市政公用设施的安全防护情况;审查设计文件是否符合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健康的要求;检查施工单位《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安全技术方案的制定以及监理单位的审批程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检查施工单位的专职安全员、特殊作业人员的配备以及持证上岗情况;检查施工单位进场的施工机械是否检验合格和安全备案资料是否齐全。

2.施工过程中,督促施工单位根据监理单位审批通过的《专项安全施工方案》,制定施工技术措施,并向施工作业人员进行书面的安全技术交底;督促施工单位根据季节和生产情况的变化,组织安全生产全面检查或专项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应当及时整改;要求施工单位在施工现场设置必要的预防危害人体健康和安全急救的设施;定期会同监理单位开展安全、文明施工检查,对发现的问题在监理例会上向施工单位指出,要求按时整改;

3.组织监理单位检查施工单位安全技术资料的整理、专人管理及归档情况是否符合相应的规范要求。

4.事故发生后,要求施工单位积极组织抢救,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做书面报告。同时,项目部应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事故情况。

 

 

 

 

 

 

 

 

 

附表4

安全质量考核兑现标准

单位:元

部室

职级

工程部

其他部室

安全质量考核兑现

工程部上浮

安全质量考核兑现

总工、总助

800


800

部室负责人

600

100

600

部室副职

400

100

400

其他管技人员

200

100

200

科员

100

100

100

保安、驾驶员及销售人员



100

 

 


 

 

 

 

 

 

 

 

 

 

                                                                

 皖北煤电恒馨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2019年1月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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