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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评】民法典中的物业管理(二)

作者:李慧   文章来源:    发布时间:2020/8/6 15:45:55    您是第位浏览者

回顾物业管理行业数十年的“立法”之路,一直都没有形成紧跟时代的、系统的、权威的法律法规框架。而民法典的出现,打破了这一现状,并以更加权威、更加系统的法律体系取代原有的法律法规。

继2003年《物业管理条例》首次以国家行政法规形式确立了物业管理制度之后,民法典再次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通过的国家基本法的形式对物业管理活动予以确认。作为我国民事法律制度的集大成者,民法典的亮点之一,就是对物业管理活动从不同角度进行了一系列调整和规范。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二条【物业服务人的一般义务】物业服务人应当按照约定和物业的使用性质,妥善维修、养护、清洁、绿化和经营管理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共有部分,维护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基本秩序,采取合理措施保护业主的人身、财产安全。对物业服务区域内违反有关治安、环保,消防等法律法规的行为,物业服务人应当及时采取合理措施制止,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协助处理。

《民法典》第九百四十四条【业主支付物业费义务】业主应当按照约定向物业服务人支付物业费。物业服务人已经按照约定和有关规定提供服务的,业主不得以未接受或者无需接受相关物业服务为由拒绝支付物业费。业主违反约定逾期不支付物业费的,物业服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理期限内支付;合理期限届满仍不支付的,物业服务人可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物业服务人不得采取停止供电、供水、供热、供燃气等方式催交物业费。

针对物业领域的新变化,作为物业人必须要认真学习《民法典》中关于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条例,这对于提升业务技能,做好物业管理工作,具有很强的指导性和操作性。系统全面地掌握政策法规的最新变化,开拓工作思路,增强法律意识,对物业管理水平的进一步提升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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